电子烟监管细则陆续公布,监管体系逐步健全。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4月15日《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公布;4月25日《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公布;4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的实施细则》公布;5月12日《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公布;6月2日《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电子烟行政许可和产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解答》公布。
我们认为随着涉及许可证管理、产品技术审评、交易管理等主要监管内容的细则陆续发布,国内监管体系已基本健全,后续随着许可证逐步发放、交易平台上线、监管措施落地等,国内电子烟有望有序步入监管下的新发展阶段。
各环节监管进程有序推进,为10月行业彻底规范做准备。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告,目前电子烟的生产、批发、零售、物流、交易等各环节监管进程均有序推进。
生产环节
根据《电子烟行政许可和产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解答》,自2022年5月5日起开始接受存量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近期将审批发放一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许可证。同时电子烟企业按照《电子烟》国家标准进行产品改造,目前多数电子烟生产企业已按时填报产品技术审评申请,技术审评机构正在按程序开展产品审评工作。
批发环节
根据《电子烟行政许可和产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解答》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公告,只有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近期将核准符合条件的电子烟批发企业的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变更。
零售环节
根据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开发布的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除上海、山东两地暂不确定外,其他地区合计零售点(许可证)数量为48740张。根据《电子烟行政许可和产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解答》,6月1日起开始受理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申请,审核合格后,陆续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物流运输
根据《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除运输烟草专卖品执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有关规定外,所有电子烟相关运输均需随附物流单证,物流单证根据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签订的交易合同(订单)内容制作,此外电子烟产品还附有二维码,在生产企业出库、批发企业出入库时均需扫码登记上传电子烟产品追溯平台。企业可采购物流服务,各主体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相对固定的物流节点,出口电子烟产品应当从电子烟生产企业仓库直接运输至海关指定地点。
交易平台
根据《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和《电子烟行政许可和产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解答》,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6月15日将正式运行,各主体应逐步上平台进行交易和结算,同时电子烟进出口应逐步通过平台进行备案。平台交易物品的相关信息由销售主体进行维护,电子烟产品需先通过技术审评后纳入平台上市销售并实施动态管理。平台实行会员制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可中止相关会员资格。
价格管理
根据《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电子烟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电子烟产品出厂价和建议零售价,批发企业在出厂价基础上确定电子烟产品批发价,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的价格也实行市场调节。同一规格电子烟产品实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且在平台上公开,调整价格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平台公示调价信息。
总量管理
根据《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烟草专卖品及国产电子烟用烟碱的年度累计合同执行量、进口电子烟用烟碱及雾化物年度购进量、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年度销量均不得超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下达的总量。
产品分类
根据《电子烟行政许可和产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解答》,外观与卷烟近似,内部包裹丝、末、粒状等物质且通过加热释放出含烟碱(尼古丁)等烟气的“固态电子烟”等产品属于加热卷烟。加热卷烟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入卷烟管理。我国目前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随着涉及许可证管理、产品技术审评、交易管理等主要监管内容的细则陆续发布,国内监管体系已基本健全,各环节监管进程有序推进,为10月行业彻底规范做准备。中长期看,行业有序竞争和技术创新有望逐步提高国内烟民转化,并增强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上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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