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兴烟品种类众多,「烟害防制法」修法引发瞩目,中国台湾立法院会三读修正通过「烟害防制法修正条 文」,将禁止 电子烟 、纳管加热烟。加热烟及加热器(载具)都需先申报并经主管机关审查通过,才能制造或进口, 电子烟或未核可加热烟的非法业者,最高可罚5千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109万元)。
另修正条文也规范,提高烟品警示图文比例至50%,也将禁烟年龄提高至20岁,任何人不得供应烟品、加热烟和 加热烟载具等指定烟品及其必要组合元件给未满20岁之人,并将大专院校、幼儿园等纳为禁烟场所。 三读条文明定,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订定。
修法说明中也提到,为及时禁止电子烟和未经审查核定的加热烟, 相关法规将自烟防法公告后1个月内施行,警示图文及加味烟规定自公告后1年施行。 「烟害防制法」已逾十五年未修正,这次修法过程峰回路转,历经五次委员会党团协商、一次院长召集的党团协 商,不仅朝野对电子烟及加热烟等态度分歧,草案更成为朝野政治攻防支点,今天在朝野党团都签字、达成协商共识 下,修法三读过关。
根据三读条文,电子烟被规范为「类烟品」,「烟害防制法修正条文」第十五条及二十条明定,制造、进口、贩 卖、供应、展示或广告电子烟及其组合元件,可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善、回收、销毁, 届期未改善可按次处罚。
在加热烟规范方面,虽未直接提及加热烟字眼,但三读条文明定为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的烟品,规范业者应于 制造或输入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经核定通过后始得为之,而且业者送风险评估资料时,也应 一并检送指定烟品必要的组合元件等。
罚则方面,若有业者制造、进口、贩售、供应、广告未审查通过的加热烟及载具,处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 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善、回收、销毁,届期未改善可按次处罚。 此外,条文也规定,烟品、指定烟品必要的组合元件,不能以网路、电视、看板、海报、电影片、宣称通过健康 风险评估审查等方式来促销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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