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电子烟管理办法》出台后,关于单纯出口的电子烟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出口电子烟产品是否需要技术审评和需要经过统一交易管理平台走货等一系列问题,备受出口型电子烟生产企业关心。
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在出口前,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对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情况进行书面承诺。
4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又发布《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办事须知》,其中针对出口产品的申请资料,明确规定出口电子烟产品采取备案管理方式,无需开展技术审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的基础信息;
2.产品包装及外观图片;
3.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承诺书
早前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以上提到的管理系统是指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系统端口为https://dzyjssp.tobacco.gov.cn/。
附:出口电子烟产品备案管理承诺书
承诺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
一、管理部门告知:
(一)事项名称
出口电子烟产品备案管理。
(二)承诺内容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烟具;□烟弹;□一次性电子烟;□其他组合销售电子烟产品;□其他。
产品型号:
出口国家:
产品标准:□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我国电子烟国家标准;□符合我国相关电子烟法律法规要求。
(三)监督管理
备案完成后,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管理部门将撤销相关备案,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虚假承诺的责任
涉及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产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
如涉及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所提供的承诺书,现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事项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二)本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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