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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下,零尼古丁类、合成尼古丁类、开放式和固态电子烟的结局如何?

文章来源:新消费追踪 雾化技术,并非是电子烟行业的专利品,其实在很多领域也有应用,比如医疗领域。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因为电子烟产品,让雾化技术上升到科技的层面,使得越来越受到政府、企业的重视。

现在业内的公开场合,已经很少有人谈加热器、雾化芯,感觉落伍,跟不上节奏,而更多的是提雾化行业、雾化技术和雾化科技等高大上的新词。

得益于雾化技术,电子烟产品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的迅猛发展,虽然过程存在诸多的问题,但在创造就业机会、纳税、拉动出口、外汇创收等方面的贡献不容忽视。在当前的强监管下,没有面临一刀切的结局,也正说明了监管层对电子烟行业发展的认可和重视。

强监管下,监管层将电子烟定义为“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某种程度上讲,有意扩到了监管范围,堵住了监管漏洞,更便于全方位监管。

结合目前业内从业人士比较关心的几大品类,详细分析解读监管下的零尼古丁品类、合成尼古丁品类、开放式电子烟、固态电子烟将走向何方?

01零尼古丁产品

强监管下,零尼古丁类、合成尼古丁类、开放式和固态电子烟的结局如何?

从业内的角度来说,所谓零尼古丁产品(以下简称“零尼”),是指不含尼古丁的电子雾化类产品,包含零尼水果味产品和零尼草本雾化产品。

零尼水果味雾化产品,是相对于含有尼古丁的电子雾化品类(即电子烟产品)而言。零尼草本雾化产品,是一种将传统草本原料作为雾化液主要成分,且不添加尼古丁的电子雾化产品。

不管是零尼水果味雾化产品,还是零尼草本雾化产品,两者都是从业者为了规避政策风险而探寻的一条新“出路”。很多乐观人士将其描绘成新赛道、新风口,甚至捧为千亿、万亿的蓝海市场,一时间众多企业和品牌头脑发热地一窝蜂宣布入局。

遗憾的是,好景不长,一盆冰凉的冷水突然袭来,迅速浇灭了这股热劲头,然后就没有了然后,江湖上再也没有了关于零尼古丁产品的消息。

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就公众关注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不仅明确强调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还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据此,可以解读为零尼古丁产品也属于电子烟产品,也被纳入监管范围,且不得进入国内市场销售。这意味着被一些从业人士寄予希望的零尼古丁产品已经走到了末路,提前写进行业历史。

02合成尼古丁产品

尼古丁可以分类为天然尼古丁和合成尼古丁。

强监管下,零尼古丁类、合成尼古丁类、开放式和固态电子烟的结局如何?

根据所提炼原植物差异,天然尼古丁可以细分为烟草尼古丁和无烟草尼古丁。

合成尼古丁,是通过有机和药物合成的理论,用合适的化学试剂作为起始原料,在特定的反应条件下,经过多步的化学反应定向合成而获得。

与“天然”尼古丁相比,电子烟产品中使用含合成尼古丁的雾化液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比如可以提供非常均匀、中立的风味,不含任何烟草衍生的杂质,还有高纯度零亚硝铵,此外生产能力不受限制。但合成尼古丁也面临一定的问题,一方面是生成成本几乎是“天然”尼古丁的13倍,另一方面从安全性上来看,合成尼古丁和传统尼古丁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

在业内,合成尼古丁电子烟产品的出现,最开始也是为了钻法律漏洞,达到规避监管风险的目的,而且市场欢迎度还比较高。

过去几年,合成尼古丁电子烟产品几乎取代了天然尼古丁电子烟产品的市场份额,被认为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然而,尽管如此,当政策的龙卷风袭来时,可能要改变一切看似美好的东西,最后也只能面对现实。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

根据理解,合规的电子烟产品中的雾化物所含的烟碱,必须是从烟草中提取,不得采用人工合成尼古丁。这意味着曾经深受市场欢迎的合成尼古丁电子烟产品将不得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03 开放式电子烟产品

强监管下,零尼古丁类、合成尼古丁类、开放式和固态电子烟的结局如何?

开放式电子烟产品,相对于封闭式电子烟产品而言,是指雾化器采用不封闭、可循环使用的设计结构,允许用户自行往雾化器中重复添加各种喜好的雾化液。

大烟雾时期,开放式电子烟产品一度是全球市场的主流,后来被小烟逐渐取而代之,虽然如此,开放式电子烟产品还有不少的忠诚用户,特别是国外的玩家。

随着《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出台,宣告了开放式电子烟产品在国内市场将被淘汰出局。

国家标准中规定,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对于填充有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或烟弹,视检确定能否外加物质。

其实,从安全的角度,禁止开放式电子烟产品是为了回应近年来国内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涉毒的“上头电子烟产品”的违法案例,从根源上防止和杜绝该类产品的出现。

04 固态电子烟产品

固态电子烟,相对于液态电子烟而言,在业内习惯称之为“加热本草”或“低温本草”。

从构成和工作原理来看,固态电子烟其实也是采用了“烟弹+主机”的结构,其中烟弹的雾化物采用本草(非烟草)植物作为原料并加入尼古丁,主机以加热不燃烧(HNB)的方式工作,将烟弹中的尼古丁通过烟雾传送至烟民。

实际上,业内一些企业布局固态电子烟产品,一方面是看好IQOS等加热不燃烧产品的市场前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避政策风险,寻找新的市场突破口。

在国内,国家烟草专卖局早前已明确强调含有烟草成分的加热不燃烧烟弹产品(即加热卷烟)属于烟草专卖范围,禁止进口及国内销售。

由于政策的模糊、不确定性,一些企业趁机利用了政策漏洞推出了不含烟草成分的加热不燃烧产品,并冠之为“固态电子烟”。尽管也被炒作一番,但是市场存在感貌似没有达到预期,明显消费者并没有买账。

且不说这类产品的好坏,但现在看来似乎也要被关进“监管的牢笼里”,说的严重的就是要“雪藏”、“冷冻”。

据业内媒体报道,国家烟草专卖局4月29日在回复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关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61号文中好像就固态电子烟类别进行了定性。

批复如下:外观与卷烟近似,内部包裹丝、末、粒状等物质且通过加热释放出含烟碱(尼古丁)等烟气的产品属于加热卷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卷烟的规定管理。

文件来源于互联网,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照此理解,非烟草的固态电子烟也属于加热卷烟,也将纳入烟草专卖管理。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6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外观与卷烟近似的“固态电子烟”等产品如何管理的问题做出回应:“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关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烟法〔2022〕61号),外观与卷烟近似,内部包裹丝、末、粒状等物质且通过加热释放出含烟碱(尼古丁)等烟气的“固态电子烟”等产品属于加热卷烟。加热卷烟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入卷烟管理。我国目前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至此,固态电子烟产品的监管政策已明朗,将被禁止在国内销售,民营企业也将不得再生产该类产品。

05 总结

基于当前新型烟草制品领域的相关政策来看,不含尼古丁的电子雾化类产品也属于电子烟产品,属于《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禁止在国内市场销售。不含烟草成分的固态电子烟产品也属于加热卷烟,属于烟草专卖法的监管范围,目前禁止在国内销售。

合成尼古丁品类和开放式品类,在国内电子烟市场将成为历史,未来将只有提取自烟草的尼古丁且封闭式结构的电子烟产品。

作为从业者,只有拥抱监管政策,坚持合规之路,才有可能在未来的电子雾化市场拥有立足之地。

注:以上仅为作者的个人观点,如有偏颇,欢迎文明拍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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