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家局向系统内部下发的《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了解到,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该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指导意见明确提到,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4个条件: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外,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称之为负面清单)还包括: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5.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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